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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Medical insurance policy

武汉市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622

一、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人员类别

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元)

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在职职工(含在职灵活就业人员)

3500

85%

65%

55%

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4500

90%

75%

65%

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上述待遇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备案,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按照上述待遇标准执行。


二、职工医保住院

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人员

类别

甲类项目

个人自付比例

其他范围项目

个人自付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元

在职

8.0%

乙类项目先自付10%,余额再按甲类项目自付比例支付

退休

6.4%

一级

400元

在职

8.0%

退休

6.4%

二级

600元

在职

11.0%

退休

8.8%

三级

800元

在职

14.0%

退休

11.2%

注:1、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2、在同一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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