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cal insurance policy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2134
一、居民医保普通门诊
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额200元。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大学生普通门诊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高校科研院所参保大学生人数给予定额补助,高校科研院所按支付比例不低于70%、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的标准进行支付。
符合生育政策的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执行普通门诊有关规定。
二、居民医保住院
武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及起付线见下表: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 |
支付比例 |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
||
三级医疗机构 |
800元 |
400元 |
60%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元 |
200元 |
70% |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
200元 |
200元 |
90% |
注:1.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2.符合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3.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4.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三、居民医保“两病”
对未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但需采取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患者,降血压、降血糖的药物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0元,参保人“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限额为600元。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