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cal insurance policy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次数:1796
一、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人员类别 |
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元) |
报销比例 |
||
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
在职职工(含在职灵活就业人员) |
3500 |
85% |
65% |
55% |
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
4500 |
90% |
75% |
65% |
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上述待遇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备案,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按照上述待遇标准执行。
二、职工医保住院
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人员 类别 |
甲类项目 个人自付比例 |
其他范围项目 个人自付比例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00元 |
在职 |
8.0% |
乙类项目先自付10%,余额再按甲类项目自付比例支付 |
退休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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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400元 |
在职 |
8.0% |
|
退休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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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600元 |
在职 |
11.0% |
|
退休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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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00元 |
在职 |
14.0% |
|
退休 |
11.2% |
注:1、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2、在同一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